民间借贷“利滚利”,合法吗?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7 13:15) 点击:150 |
洛阳律师带来案情简介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5日,紫阳蒿坪人张三向王五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借款后,张三向王五支付部分借款利息,未偿还借款本金。 2017年10月15日,经双方结算,张三下欠王五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利息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五现金壹拾贰万圆整(¥120000.00元),限期2018年12月30日还清,(利息壹分),借款人:张三 2017年10月15日。” 借款到期后,经王五多次催要,张三仍未向王五偿还借款本息,王五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支付借款本金十二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支付借款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 审理经过 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张三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关于借款本金,2017年10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将前期借款利息2万元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前期借款利率未超过1%,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2017年10月15日起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给付借款利息,因该主张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复利计算,即不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本息和的上限,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张三向原告王五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息1%给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为止。 法官提醒 法律上并没有完全否定复利,而是在一定范围内承认计算复利的合法性。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重新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属于合法行为。但是多次计算复利后的利率最终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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